邹平泰丰建筑物拆除有限公司

中铁十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05财保677号

审请人:邹平泰丰建筑物拆除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县。

法定代表人:张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庆,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铁十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徐鹏程,执行董事。

申请人邹平泰丰建筑物拆除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6日向济南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十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向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投保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该公司出具了保险保函,载明担保金额为100万元,保函有效期自申请人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之日起至保全损害之债诉讼时效届满时止。2021年7月28日,济南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济南仲裁委员会的委托以及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十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邹平泰丰建筑物拆除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徐艳艳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孔祥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