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大墅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大墅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等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民终97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大墅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红石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592850642。
法定代表人:钟邵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阳,男,1980年12月1日出生,汉族,系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先恩,重庆渝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铜梁区向欣机械设备租赁部,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南城街道办事处西环路3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24MA5XHUMT8K。
经营者:***,男,1966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6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3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
以上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文刚,重庆衡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1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902834995C。
负责人:周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鹏,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明红伟,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津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鼎山大道847号6-2、6-3、6-4、6-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902895464T。
负责人:罗继堂,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鹏,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明红伟,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重庆大墅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墅公司)与被上诉人铜梁区向欣机械设备租赁部(以下简称向欣租赁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以下简称太保重庆分公司)、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津支公司(以下简称太保江津支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2020)渝0151民初22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二审中查明,就本案侵权事实,胡淋钢的近亲属白全芬、胡海伦已在一审法院另行提起诉讼要求向欣租赁部、***、***、太保江津支公司赔偿损失。
本院认为,本案系胡淋钢在为大墅公司做工时,遭受第三人侵权死亡,大墅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向侵权人进行追偿的纠纷。胡淋钢与大墅公司之间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直接涉及大墅公司在本案中能否追偿以及追偿范围的确定,也涉及胡淋钢的近亲属白全芬、胡海伦可否另案再诉第三人侵权赔偿。原审法院对胡淋钢与大墅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未予查清,且二审中新的证据证明胡淋钢亲属已另行起诉要求获得侵权责任赔偿。为保障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2020)渝0151民初229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重庆大墅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440.92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张 力
审 判 员  李立新
审 判 员  吴长渝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王美阳
书 记 员  石 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