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3401民初7027号
原告:西昌市航天宏达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西昌市经久乡***一组1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01MA62H7FR8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四川月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大墅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红石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1127592850642。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西昌市航天宏达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重庆大墅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9日立案。原告西昌市航天宏达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昌市航天宏达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昌市航天宏达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93.00元,减半收取计746.50元,由原告西昌市航天宏达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姜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