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润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郑州润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保定弘峰塑料制品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102财保550号
申请人:郑州润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伏牛路金海影院内3号楼第二单元5层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天之权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
被申请人:保定弘峰塑料制品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庞口镇皇亲庄村北。
法定代表人:闫海峰,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郑州润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保定弘峰塑料制品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郑州润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保定弘峰塑料制品制造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郑州润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保定弘峰塑料制品制造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077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任育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