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一正建设有限公司

***与温州一正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304民初672号
原告:***,男,198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被告:温州一正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宽带路**号德丰综合大楼*幢***室(第3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2686670083H。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原告***与被告温州一正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原告章**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02元,减半收取315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