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辰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辰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闽0702民初3808号
申请人:***,女,197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延平区。
委托代理人:***,福建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福建辰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松溪县河东乡河东小学东侧。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福建辰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福建辰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万元,并以申请人名下位于南平市延平区解放路恒达大厦2607室房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防止被申请人财产发生转移,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福建辰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溪支行的存款300000元(账号35×××68)。
二、查封申请人***位于南平市延平区产(证号:200804755)。
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