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龙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鲁1502执195号之一
申请人:***,男性,1978年0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
被执行人:***,男性,1982年0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
被执行人:聊城市龙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
本院在执行***与被执行人***、聊城市龙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聊城市龙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聊城市龙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98000元。
二、冻结期限一年。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