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龙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502执195号之十八
申请执行人:***,男,1978年08月2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执行人:***,男,1982年07月2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执行人:聊城市龙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工业园经四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李宪文,该单位负责人。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聊城市龙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1502民初31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现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法律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聊城市龙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聊城花园南路支行2052××××063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02569.23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毛英民
二〇二二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吕红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