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龙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聊城市荣辉砼业有限公司、聊城市龙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2)鲁1502民初2827号 原告:聊城市荣辉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嘉明工业园嘉隆路东侧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万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万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聊城市龙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凤凰办事处工业园区经四纬二路东南角。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2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龙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公司宿舍,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聊城***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于2022年3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聊城市荣辉砼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聊城市龙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至本院,要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混凝土货款7121005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支付混凝土款的违约金;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律师费等费用。事实和理由:2019年8月20日,原告聊城市荣辉砼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聊城市龙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就被告承建的东昌天悦9#10#15#16#17#楼车库及附属商业项目签订《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供应混凝土。原告依约履行了供应混凝土的义务,被告未依约足额支付混凝土款。截至起诉之日被告尚欠原告混凝土款7121005元。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经双方协商、核对,被告尚欠原告混凝土货款为7121005元。被告于2022年3月31日前向原告支付1000000元,于2022年4月30日前支付2500000元,于2022年5月31日前支付2500000元,剩余1121005元于2022年6月25日前支付。上述款项以现金转账方式直接支付至原告公司指定账户(账户名称:聊城市荣辉砼业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聊城电厂支行,账号:370501854308********); 二、被告于2022年3月31日前支付原告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律师费合计191904元,该款项以现金转账方式直接支付至原告指定账户(账户名称:山东建璟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开户银行:农业银行济南历下支行,银行账号:151183010********); 三、若被告按期、足额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原告放弃其他违约金;若被告未按期、足额履行上述任一付款义务,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0000元,且原告有权就上述剩余全部未付款项及违约金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减半收取的诉讼费30824元、保全费5000元、保全担保费6080元,原告已预缴,均由被告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或委托诉讼代理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人民法院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