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康泰物业有限责任公司

***与聊城市安居住宅发展中心、聊城市康泰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502民初352号
原告:***,男,196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告:聊城市安居住宅发展中心,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北关路**楼。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该发展中心职工,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永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聊城市康泰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柳园南路聚源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敏,山东鲁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聊城市安居住宅发展中心、聊城市康泰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5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席守田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何冰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