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天兰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青岛邦能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青岛天兰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5民初12496号之一
原告:青岛邦能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
法定代表人:张锡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兴超,山东元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天兰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
法定代表人:高慧,董事长。
原告青岛邦能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天兰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2021年9月30日,原告青岛邦能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且被告青岛天兰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已履行付款义务。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邦能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邦能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69元(减半收取计),财产保全费1,145元,由原告青岛邦能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曲 健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董颖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