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天兰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青岛瑞鑫汇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青岛天兰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5民初6635号
原告:青岛瑞鑫汇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中韩街道张家下庄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0979649994。
法定代表人:刘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镇麒,山东源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天兰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新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5757801324。
法定代表人:高慧,总经理。
原告青岛瑞鑫汇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天兰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青岛天兰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瑞鑫汇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青岛天兰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07元、保全费1420元(原告均预缴),由原告青岛瑞鑫汇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学成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宫宇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