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114民初5230号
原告:济南**锻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鲁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天兰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济南**锻造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天兰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31日立案。原告济南**锻造有限公司在收到诉讼费缴费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锻造有限公司不预交诉讼费,应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济南**锻造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 玲
二〇二三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