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执1898号
申请执行人:潍坊瑞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坊子区长宁街以北、潍州路以西金地综合楼1号楼12。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天兰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即墨市华山镇创新二路40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潍坊瑞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天兰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仲裁裁决一案,潍坊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2)潍仲裁126号裁决书已经生效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缴纳案款674,040元,并缴纳执行费9140元,本案申请标的已全部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4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潍坊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2)潍仲裁126号裁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徐 晓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