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民特146号
申请人:青岛天兰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市华山镇创新二路4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睿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斐,山东睿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潍坊瑞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长宁街以北、潍州路以西金地综合楼1号楼1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青岛天兰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潍坊瑞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2日立案。申请人青岛天兰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青岛天兰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青岛天兰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蔡 霞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