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新科特电气有限公司

新乡市华电电气有限公司与山东新科特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红民二初字521号
原告新乡市华电电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姬学彬,监事。
委托代理人王桂秀,河南维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山东新科特电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彬泽。
委托代理人高迈,该公司员工,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乡市华电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电公司)诉被告山东新科特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科特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华电公司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电公司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乡市华电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28元,减半收取964元由新乡市华电电气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林铎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谢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