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水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泰安泰山城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山东水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11民初3450号

原告:泰安泰山城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灵山大街西首。

法定代表人:孙启亮。

被告:山东水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太白楼西路195号。

法定代表人:贾宝力。

原告泰安泰山城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水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立案。原告泰安泰山城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泰安泰山城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翟旭东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赵聪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