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恒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河南恒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贵州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4民辖终1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恒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XX乡市获嘉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788N。 法定代表人:高巨模。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贵州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21层1号、22层1号(花果园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516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河南恒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贵州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咸阳市***人民法院(2023)陕0403民初51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河南恒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咸阳市***人民法院(2023)陕0403民初518号民事裁定;2.将被上诉人诉上诉人开具发票纠纷一案移送至获嘉县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被上诉人诉上诉人开具发票纠纷一案贵院已受理。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和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审理完毕。本案是因开具发票产生,并非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2条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住所地为河南省获嘉县,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案应当由获嘉县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贵州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贵州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请上诉人河南恒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开具工程款发票来源于双方签订的《陕西华电**热电有限公司2×350MW热电联户机组厂房建筑施工合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纠纷仍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即由不动产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案涉工程位于咸阳市***,属于一审法院管辖范围,一审法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被上诉人选择向原审法院起诉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支持,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芳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