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江龙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文登市华通混凝土有限公司、山东江龙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003财保54号
申请人:文登市华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环山办环兴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邵建华,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江龙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黄岚办事处山马埠村西。
法定代表人:杜文强,总经理。
担保人:邵建华,男,汉族,住威海市文登区。
申请人文登市华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于二О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江龙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60000元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邵建华以其牌号为鲁K×××××号小型汽车一辆为本案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文登市华通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人邵建华的牌号为鲁K×××××号小型汽车一辆。
二、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江龙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60000元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侯德华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邵新忠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协助执行通知书
(2019)鲁1003财保54号
威海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
关于文登市华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山东江龙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的规定,请协助执行如下项目:
查封担保人邵建华的牌号为鲁K×××××号小型汽车一辆。
查封期限二年(自2019年月日至202年月日)
附民事裁定书一份
二Ο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