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办市〔2016〕58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有关企业: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决定简化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报材料,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请工程监理专业甲级资质或综合资质的企业,以下申报材料不需提供,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对其真实性、有效性签字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一)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二)企业章程或合伙人协议;(三)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任命(聘用)文件及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的工作简历;(四)有关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技术和档案等管理制度的证明材料;(五)有关工程试验检测设备的证明材料;(六)近两年已完成代表工程的监理业务手册、监理工作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