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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新条例确保房屋安全使用

2008-09-26

   本报讯 11月7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确定,天津市新制定的《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条例》将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要求,房屋所有人、使用人都要合法使用房屋,保障房屋的整体性、抗震性和结构安全,明确禁止在楼板、阳台、露台、屋顶超荷载铺设材料或者堆放物品,在室内增设超荷载分隔墙体;在住宅楼房外檐上增设门窗、拆窗改门或者扩大原有门窗尺寸;将住宅楼房中的部分住宅房屋改为生产、餐饮、娱乐、冼浴等经营性用房;拆改住宅楼房或者与其结构垂直连体的非住宅房屋的基础、墙体、梁、柱、楼板等承重结构等违法行为。 《条例》指出,因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等需要直接在房屋上施工的,应当向相关房屋所有人、使用人书面告知施丁方案;因施工造成房屋损坏的,组织施工的专业经营单位应当予以修缮。因自然灾害或者爆炸、火灾等事故危及房屋安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及时对事故所涉及的房屋进行紧急查勘,为政府处理事故提供依据。相关房屋所有人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房屋的使用安全进行鉴定,经鉴定不影响房屋使用安全的,方可继续使用。 (李海燕) 摘自中国建设报2006年11月13日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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