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统一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告
为了加大城市环境保护和治理力度,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能力,改善城市环境质量,根据《贺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居民、单位在日常生活服务中产生的废弃物,不包括工程施工活动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与渣土、泥浆等废弃物。
二、征收范围:
凡在贺州市市区范围内所有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镇(村)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年满16周岁),均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以下简称垃圾处理费)。
三、常住居民户的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及方法:
(一) 有独立水表的,按一表一户7.5元/月标准计收(沿街居民户所经营的门店,生活垃圾处理费另计收),委托自来水公司在水费专户中代扣或在收取水费时代收;
(二) 共用单位水表的居民住户,按每户7.5元/月标准计收。以实际居住户数收取,由单位和社区居委会协助,经市环卫处核定,委托自来水公司在水费专户中代扣或在收取水费时代收;
(三) 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按每户7.5元/月标准计收,经市环卫处核定户数后,委托小区物业管理机构代收后按月向市环卫处交纳;
(四) 使用自备水源的居民住户,按每户7.5元/月标准计收,由社区居委会协助,经市环卫处核实上门收取。
四、暂住居民的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及方法:
(一) 一套(栋)出租房只出租给一户暂住居民的:
1、出租房有水表的,按每户7.5元/月标准计收。社区居委会协助,经市环卫处核实,委托自来水公司在出租方水费专户中代扣或在收取水费时代收,出租方再向承租方收取;
2、出租房属物业管理的,按每户7.5元/月标准计收,经市环卫处核定后,委托小区物业管理机构代收代缴;
3、出租房使用自备水源的,按每户7.5元/月标准计收,社区居委会协助,经市环卫处核实后上门收取。
(二) 一套(栋)出租房同时出租多个暂住户的:
1、暂住户是一个人的按每人2元/月标准计收,由市环卫处上门收取;
2、暂住户是一家人的按每户7.5元/月标准计收,由市环卫处上门收取;
五、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它组织的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及方法:
(一) 属市财政全额拨款或差额拨款的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按在职干部职工每人3.5元/月标准计收,费用由单位支付,市财政局在核拨经费时代扣,统一缴入市财政专户;
(二) 属八步区财政全额拨款或差额拨款的八步区、八步街道办事处直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特指在市区范围办公的单位),按在职干部职工每人3.5元 /月标准计收,费用由单位支付,八步区财政局在核拨经费时代扣,统一上缴市财政专户;
(三) 中直、区直驻贺单位,由各驻贺单位协助,按驻贺干部职工每人3.5元/月标准计收, 费用由各驻贺单位支付,经市环卫处核定人数,每月统一向市环卫处交纳;
(四) 在市城区范围内办公的自收自支单位,按每人3.5元/月标准计收,由单位协助,经市环卫处核定人数上门收取。
六、企业、厂矿、市场摊点、客运等经营单位或个人的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及方法:
(一) 服务性企业(邮政、通讯、金融、保险、电业公司、电力公司、自来水公司),按在职人员每人2.5元/月标准计收,费用由单位支付,由各单位财务按核定人数定额每月统一向市环卫处交纳;
(二) 生产加工性厂矿企业,按所产生的垃圾量以80元/吨计收,经市环卫处核定垃圾量双方签订收费协议,由市环卫处上门收取;
(三) 集贸市场内固定摊点的垃圾处理费,按每摊30元/月计收,经市环卫处核定经营摊位,委托市场开发服务主体代收后,按月向市环卫处交纳;
(四) 水果摊点、流动摊点的垃圾处理费, 按每摊1元/天计收,委托市城管支队统一代收后, 按月向市环卫处交纳;
(五) 过往长短途客运车辆的垃圾处理费,按每座1元/月计收,费用由车主支付,由各运输企业协助,经市环卫处核实后,委托各运输企业代收后按月向市环卫处交纳。
七、餐饮娱乐业的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及方法:
(一) 餐饮娱乐业按每日产生的垃圾量计收,以箩为单位,每箩4元。一箩的标准为25公斤,不足半箩(12.5公斤)的减半收费,半箩以上按一箩收费,经市环卫处核定垃圾量双方签订收费协议,由市环卫处上门收取;
(二) 宾馆、饭店、招待所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按床位计收,100床以下(含100床)按每床3元/月计收,超出部份按每床2元/月计收,宾馆、饭店、招待所同时提供餐饮娱乐的,餐饮娱乐部分的垃圾处理费按箩计收,经市环卫处核定床位数和垃圾量后双方签订收费协议,由市环卫处上门收取。
八、餐饮娱乐业以外的其他商业网点,以经营商铺面积计收垃圾处理费收费,由市环卫处上门收取:
(一) 30平方米(含30平方米)以下的按每店20元/月收取;
(二) 30-50平方米(含50平方米)的按每平方米0.7元/月收取;
(三) 50-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的,按35元/月为基数,超过50平方米的部份每增1平方米加收0.6元/月计收;
(四) 100平方米以上的,由经营者与市环卫处协商签订合同,按合同约定按月计收,但每月不得少于60元;
(五) 同一经营者有多个不相邻铺面的,按本条(一)、(二)、(三)、(四)项的标准计收。
九、垃圾处理费的减免:
(一) 部队、学校(含民办、私立学校)、社会福利机构,按80元/吨减半收取,即40元/吨;
(二) 低保户、残疾人、夫妻双方均下岗失业的居民户、五保户、孤寡老人,按每户3元/月收取;
(三) 下岗职工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垃圾处理费按八成收取;
(四) 低保户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济金领取证》,残疾人持《残疾证》,夫妻双方均下岗失业的居民户、下岗或失业人员单身家庭户持《下岗证》或《失业证》和《户口簿》,五保户、孤寡老人持《社区居委会证明》,下岗职工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的,持《下岗证》和个体工商营业执照,由社区居委会统一到市政局审批,由市政局核发垃圾处理费减免证,垃圾处理费减免证每半年审批一次。
十、收费管理:
收费单位和收费人员收取垃圾处理费须亮证收费,严格按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收取垃圾处理费应当出具收费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垃圾处理费专用于支付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费用,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截留和挪用。市市政局要经常对市环卫处核定的收费标准进行复核,物价、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垃圾处理费收取和使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乱收费、该收不收、不该减免乱减免和不按规定列支使用垃圾处理费的,要依法予以查处。
特此通告
贺州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