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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劳务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8-10-11

各县(市)区建设局,各建筑施工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建筑劳务分包市场行为,促进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健康发展,有效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按照《建筑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就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劳务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如下:
   一、2005年9月1日起,全市所有新开工建设的工程项目,凡工程承包单位不具备使用自有的劳务作业层和自行施工能力,需对外进行劳务作业分包的,必须将劳务作业依法发包给具备法人资格并取得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劳务分包企业。总承包企业组织自有人员实施劳务作业的,必须提供为其所招用的工人办理劳动用工合同和社会保险手续。
    二、2005年9月1日起,市区内所有建筑工程开工前,总承包单位必须通过“郑州市建设信息网”,按要求填报该分部分项工程的名称、工程量、施工期限及所使用劳务分包队伍名称、资质证书编号、主要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的姓名、身份证编号、岗位证书编号。
    三、劳务分包单位确定后,发分包双方必须在7日内且劳务分包队伍进场施工前签订正式的劳务分包合同,合同中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明确约定工程造价或劳务费、工程的施工及验收准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附有劳务人员名单、身份证和岗位证书编号。用工单位应当对劳动者出勤情况进行记录,由劳动者签字确认,至少每月向劳动者支付一次工资,且支付部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每季度末结清劳动者剩余应得的工资。用工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在办理终止或解除合同手续的同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
    四、工程监理单位现场进行常规业务检查时,对劳务合同及劳务作业施工能力进行核查并存档。
    五、2005年9月1日起,实行劳务分包现场检查联动机制,各企业管理、执法监察、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进行常规业务检查时,必须详细检查施工现场劳务分包、劳动用工、工人工资发放、持证上岗等情况,并填写“检查记录表”,发现问题及时通报有关部门立案处理。
    六、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应当加强对劳务分包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监督,不得允许劳务分包企业使用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因用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极端或群体性事件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禁止其承接新的工程,记入市建委行业信用系统,并在有形建筑市场和媒体进行曝光。
    (一)引发一般性极端事件或者20人以下的群体性事件,整改期限不少于1个月;
    (二)引发较严重极端事件和20人以上的群体性事件,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整改期限不少于6个月;
    (三)引发严重极端事件和重大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整改期限不少于12个月;
    (四)整改期限内又发生极端或群体性事件,整改期限视情节和后果予以延长。对本企业严重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主要领导记入个人不良行为纪录;对负有主要责任的领导由有关部门追究其行政责任;触犯法律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因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新开工工程不予办理施工许可,竣工工程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并按相关规定严厉处罚。



                                            二○○五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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