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建设局文件
宿建发〔2007〕59号
关于对全市新型墙体材料与建筑节能产
品实行备案登记的通知
各县(区)建设局,各新型墙体材料与建筑节能产品生产、经销企业,各使用单位,各管理部门:
为保证建筑工程质量,规范我市的新墙材及建筑节能产品市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国办发〔2005〕33号)、《江苏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与推广节能建筑管理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00号)、《江苏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苏财综〔2003〕153号)、《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建设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实施建筑节能意见的通知》(宿政办发〔2006〕60号),决定对在宿迁市建设工程中使用的新型墙体材料与建筑节能产品实行备案登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进入我市建设工程的新型墙体材料与建筑节能产品必须进行备案登记。产品应符合最新的《江苏省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导向目录》要求。
二、市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以下称市墙改办)具体负责受理我市行政区域内新型墙体材料与建筑节能产品的备案登记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建设工程不得使用未经备案的新墙材与建筑节能产品。使用未经备案的新墙材与建筑节能产品,不得认定为节能建筑,不是节能建筑的工程,不予通过工程质量竣工验收,不得参加项羽杯等优质工程评审,不予返还墙改专项基金。
四、申请备案登记的新墙材与建筑节能产品必须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及有关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符合相关的产品标准要求。
五、申请办理新墙材与建筑节能产品备案登记的生产企业必须经企业所在地墙改办初审通过后,向市墙改办提出产品备案的书面申请,填写有关表格,并提交如下资料:
1、企业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产品生产执行的质量标准;
4、产品有效期内的质量检测报告;
5、产品鉴定证书;
6、工艺流程控制图表;
7、用户反馈意见(新建项目除外);
8、相关部门的有效证明资料(获得国家和本省推广备案的新型墙体材料与建筑节能产品的证书等)。
六、市墙改办受理后,对申请企业的生产规模、产品、品种、工艺装备条件、产品质量保证体系进行审查,获通过的企业产品,颁发新型墙体材料与建筑节能产品备案登记证书。
七、新墙材与建筑节能产品自备案登记之日起,产品质量必须受市墙改办及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八、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取消备案资格
1、经查实,申请资料严重失实的;
2、质量抽检(包括厂内抽检和工地随机抽检)不合格的,复检后仍不合格的;
3、因产品质量原因,工程出现质量安全事故的;
4、擅自篡改、伪造、倒买、转让、借用备案证书等行为的;
5、用户投拆量大,经查实确实存在质量问题的。
九、新墙材与建筑节能产品备案有效期为一年,每年年审一次,未经年审的备案证书无效。年审在每年的第二季度办理,过期不予办理(备案时间不满一年的,可延期到下半年年审)。对生产企业产品质量信誉实行动态管理,每季度考核评审一次,并向社会公布结果。
十、自本文发布之日起,市墙改办接受生产企业产品备案登记的申办工作。
为保证建筑工程质量,规范我市的新墙材及建筑节能产品市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国办发〔2005〕33号)、《江苏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与推广节能建筑管理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00号)、《江苏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苏财综〔2003〕153号)、《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建设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实施建筑节能意见的通知》(宿政办发〔2006〕60号),决定对在宿迁市建设工程中使用的新型墙体材料与建筑节能产品实行备案登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进入我市建设工程的新型墙体材料与建筑节能产品必须进行备案登记。产品应符合最新的《江苏省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导向目录》要求。
二、市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以下称市墙改办)具体负责受理我市行政区域内新型墙体材料与建筑节能产品的备案登记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建设工程不得使用未经备案的新墙材与建筑节能产品。使用未经备案的新墙材与建筑节能产品,不得认定为节能建筑,不是节能建筑的工程,不予通过工程质量竣工验收,不得参加项羽杯等优质工程评审,不予返还墙改专项基金。
四、申请备案登记的新墙材与建筑节能产品必须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及有关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符合相关的产品标准要求。
五、申请办理新墙材与建筑节能产品备案登记的生产企业必须经企业所在地墙改办初审通过后,向市墙改办提出产品备案的书面申请,填写有关表格,并提交如下资料:
1、企业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产品生产执行的质量标准;
4、产品有效期内的质量检测报告;
5、产品鉴定证书;
6、工艺流程控制图表;
7、用户反馈意见(新建项目除外);
8、相关部门的有效证明资料(获得国家和本省推广备案的新型墙体材料与建筑节能产品的证书等)。
六、市墙改办受理后,对申请企业的生产规模、产品、品种、工艺装备条件、产品质量保证体系进行审查,获通过的企业产品,颁发新型墙体材料与建筑节能产品备案登记证书。
七、新墙材与建筑节能产品自备案登记之日起,产品质量必须受市墙改办及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八、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取消备案资格
1、经查实,申请资料严重失实的;
2、质量抽检(包括厂内抽检和工地随机抽检)不合格的,复检后仍不合格的;
3、因产品质量原因,工程出现质量安全事故的;
4、擅自篡改、伪造、倒买、转让、借用备案证书等行为的;
5、用户投拆量大,经查实确实存在质量问题的。
九、新墙材与建筑节能产品备案有效期为一年,每年年审一次,未经年审的备案证书无效。年审在每年的第二季度办理,过期不予办理(备案时间不满一年的,可延期到下半年年审)。对生产企业产品质量信誉实行动态管理,每季度考核评审一次,并向社会公布结果。
十、自本文发布之日起,市墙改办接受生产企业产品备案登记的申办工作。
附件:新型墙体材料与建筑节能产品备案条件
二○○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附件:
新型墙体材料与建筑节能产品
备案登记条件
新型墙体材料与建筑节能产品备案登记条件除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墙材革新规定,符合相关的产品标准要求,以及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还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建筑节能产品类
1、保温砂浆:产品质量指标应符合JG158-2004标准要求和产品有效期内的耐候性试验报告。
2、挤塑保温板:产品各项性能指标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
3、建筑门、窗:应有门、窗生产许可证。
二、非粘土砖
(一)孔洞率大于25%非粘土烧结多孔砖和空心砖(含煤矸石和页岩烧结多孔砖、空心砖符合国家标准GB13544-2000和GB13545-2003的技术要求,年生产能力不得低于2000万块标准砖)。
(二)混凝土多孔砖和普通砖,符合JC943-2004的技术要求和行业标准NY/T671-2003的技术要求,已建企业年生产规模不低于3万立方米,新建企业年生产规模不低于5万立方米(单班计)。
(三)蒸压灰砂空心砖和蒸压灰砂砖,符合JC/T637-1996和GB11945-1999的技术要求,已建企业年生产规模不低于3万立方米,新建企业年生产规模不低于5万立方米(单班计)。
(四)粉煤灰砖,符合JC239-2001的技术要求,已建企业年生产规模不低于3万立方米,新建企业年生产规模不低于5万立方米(单班计)。
三、建筑砌块
已建企业年生产能力不得低于3万立方米,新建企业年生产能力不得低于5万立方米(单班计)
(一)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符合国家标准GB8239-1997的技术要求)。
(二)轻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符合国家标准GB1522-1994的技术要求)。
(三)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符合国家标准GB/T11968-1997的技术要求)。
(四)石膏砌块(符合行业标准JC/T698-1998的技术要求)。
(五)粉煤灰小型空心砌块(符合行业标准JC862-2000的技术要求)。
(六)装饰混凝土砌块(符合JC/T641-1996的技术要求)。
四、建筑板材
(新建企业年生产规模不低于15万平方米的机械成型工艺生产线,已建企业是手工模成型或低于15万平方米的生产线,工艺和设备必须有改造方案,限期达到年产量15万平方米的机械化生产能力)
(一)玻璃纤维增强水泥轻质多孔隔墙条板(简称GRC板)(符合行业标准JC666-1997的技术要求)。
(二)纤维增强低碱度水泥建筑平板(符合行业标准JC626/T-1996的技术要求)。
(三)蒸压加气混凝土板(符合国家标准GB15762-1995的技术要求)。
(四)轻集料混凝土条板(参照行业标准《住宅内隔墙轻质条板》JC/T3029-1995的技术要求)。
(五)钢丝网架聚苯乙烯夹芯板(符合行业标准JC623-1996的技术要求)。
(六)石膏墙板(包括纸面石膏板、石膏空心条板),其中:Z纸面石膏板(符合国家标准GB/T9775-1999的技术要求),石膏空心条板(符合行业标准JC/T829-1998的技术要求)。
(七)金属面夹芯板(包括金属面聚苯乙烯夹芯板,金属面硬质聚氨酯夹芯板和金属面岩棉、矿渣棉夹芯板),其中:金属面聚苯乙烯夹芯板(符合行业标准JC689-1998的技术要求)。金属面硬质聚氨酯夹芯板(符合行业标准JC/T868-2000的技术要求);金属面岩棉、矿渣棉夹芯板(符合行业标准JC/T869-2000的技术要求)。
(八)硅镁加气混凝土空心轻质隔墙板(符合JC680-1997的技术要求)。
(九)纤维增强硅梭钙板(符合JC564-2000的技术要求)。
五、利用城市废弃土、建筑垃圾、江河(湖、海)淤泥为主要原料并掺有不少于30%的工业废渣、农作物桔杆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不含实心砖)。
六、混凝土瓦(符合JC746-1999的技术要求)。
一、建筑节能产品类
1、保温砂浆:产品质量指标应符合JG158-2004标准要求和产品有效期内的耐候性试验报告。
2、挤塑保温板:产品各项性能指标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
3、建筑门、窗:应有门、窗生产许可证。
二、非粘土砖
(一)孔洞率大于25%非粘土烧结多孔砖和空心砖(含煤矸石和页岩烧结多孔砖、空心砖符合国家标准GB13544-2000和GB13545-2003的技术要求,年生产能力不得低于2000万块标准砖)。
(二)混凝土多孔砖和普通砖,符合JC943-2004的技术要求和行业标准NY/T671-2003的技术要求,已建企业年生产规模不低于3万立方米,新建企业年生产规模不低于5万立方米(单班计)。
(三)蒸压灰砂空心砖和蒸压灰砂砖,符合JC/T637-1996和GB11945-1999的技术要求,已建企业年生产规模不低于3万立方米,新建企业年生产规模不低于5万立方米(单班计)。
(四)粉煤灰砖,符合JC239-2001的技术要求,已建企业年生产规模不低于3万立方米,新建企业年生产规模不低于5万立方米(单班计)。
三、建筑砌块
已建企业年生产能力不得低于3万立方米,新建企业年生产能力不得低于5万立方米(单班计)
(一)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符合国家标准GB8239-1997的技术要求)。
(二)轻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符合国家标准GB1522-1994的技术要求)。
(三)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符合国家标准GB/T11968-1997的技术要求)。
(四)石膏砌块(符合行业标准JC/T698-1998的技术要求)。
(五)粉煤灰小型空心砌块(符合行业标准JC862-2000的技术要求)。
(六)装饰混凝土砌块(符合JC/T641-1996的技术要求)。
四、建筑板材
(新建企业年生产规模不低于15万平方米的机械成型工艺生产线,已建企业是手工模成型或低于15万平方米的生产线,工艺和设备必须有改造方案,限期达到年产量15万平方米的机械化生产能力)
(一)玻璃纤维增强水泥轻质多孔隔墙条板(简称GRC板)(符合行业标准JC666-1997的技术要求)。
(二)纤维增强低碱度水泥建筑平板(符合行业标准JC626/T-1996的技术要求)。
(三)蒸压加气混凝土板(符合国家标准GB15762-1995的技术要求)。
(四)轻集料混凝土条板(参照行业标准《住宅内隔墙轻质条板》JC/T3029-1995的技术要求)。
(五)钢丝网架聚苯乙烯夹芯板(符合行业标准JC623-1996的技术要求)。
(六)石膏墙板(包括纸面石膏板、石膏空心条板),其中:Z纸面石膏板(符合国家标准GB/T9775-1999的技术要求),石膏空心条板(符合行业标准JC/T829-1998的技术要求)。
(七)金属面夹芯板(包括金属面聚苯乙烯夹芯板,金属面硬质聚氨酯夹芯板和金属面岩棉、矿渣棉夹芯板),其中:金属面聚苯乙烯夹芯板(符合行业标准JC689-1998的技术要求)。金属面硬质聚氨酯夹芯板(符合行业标准JC/T868-2000的技术要求);金属面岩棉、矿渣棉夹芯板(符合行业标准JC/T869-2000的技术要求)。
(八)硅镁加气混凝土空心轻质隔墙板(符合JC680-1997的技术要求)。
(九)纤维增强硅梭钙板(符合JC564-2000的技术要求)。
五、利用城市废弃土、建筑垃圾、江河(湖、海)淤泥为主要原料并掺有不少于30%的工业废渣、农作物桔杆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不含实心砖)。
六、混凝土瓦(符合JC746-1999的技术要求)。
主题词:城乡建设 建材 备案△ 通知
宿迁市建设局办公室 2007年2月27日印发
共印80份
宿迁市建设局办公室 2007年2月27日印发
共印8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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