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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第四十三批一级建造师注册人员审查意见的公示

2011-07-13

  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建法[2007]48号)等相关规定,经审查,姚剑飞等498人(其中双专业5人)符合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条件,马晓华等146人需核实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条件,张国强等60人(其中双专业1人)不符合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条件;毛国伟等80人符合一级建造师增项注册条件,严国江等10人不符合一级建造师增项注册条件。现将初审意见予以公示,公示截止日期为2011年7月19日。

  一、公示名单中需核实的相关人员信息,请各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实汇总,并将核实情况及需要提供的资料报省建造师注册办公室,逾期不予受理。公示期间,不合格人员可以提出申诉,但我办不受理任何与原申报材料无关的申诉。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示期内均可对符合一级建造师注册条件的人员向我办举报,举报或反映的情况应实事求是。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应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应署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浙江省建造师注册办公室(杭州市教工路140号三楼)

  邮政编码:310012

  联系电话:0571-88816250

 

 

  附件:第四十三批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公示名单

              第四十三批一级建造师增项注册公示名单

 

 

  浙江省建造师注册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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