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建建通〔2011〕496号
各市(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建设、施工、监理企业,各相关单位:
按照省安委会《关于开展全省安全生产督查的通知》(黔安办明电〔2011〕24号)部署,结合我厅《关于开展全省二○一一年第三季度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及建筑市场执法检查的通知》(黔建建通〔2011〕494号,以下简称“494号文”)要求,各地应立即组织开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紧急通知如下:
一、检查方式和时间安排
本次检查分三个阶段开展:
(一)自查阶段(10月1日至10月6日):各相关单位要认真、全面、系统地开展自查工作,边查边改,对检查出的安全生产隐患予以整改。
(二)抽查阶段(10月7日至10月11日):在自查整改基础上,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抽查,对发现的安全生产隐患要督促责任单位立即整改到位,切实消除安全生产隐患;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立即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三)督查阶段(10月12日至10月30日):我厅组织督查小组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督查工作,对各地、各单位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情况予以抽查。
二、检查内容
除“494号文”要求检查内容外,本次检查增加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各地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近期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和国务院常务会议、国务院安委会全体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各项工作情况;针对四季度安全生产工作特点,部署和落实事故防范措施情况;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执法情况,安全生产事故查处情况等。
(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检查增加吊罐和桥梁等设施设备存在的安全隐患。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周密安排。各地、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贯彻安委办明电〔2011〕40号和〔2011〕41号文件精神,按照要求,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国务院第173次常务会议精神,充分认识开展此次安全生产督查的重要意义,扎实推进建筑工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确保安全生产。
(二)各地应建立建筑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检查台账。在检查过程中,发现有违反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中强制性条文的,应责令整改并依法查处,我厅将按规定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作不良行为记录。发现工程存在安全隐患的,应立即督促责任单位组织整改,做到发现一起,督促整改一起,隐患没有消除前,不得复工。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要从严从重处罚。
(三)切实做好国庆期间的应急值守工作。各地、各单位要坚持24小时领导带班值班制度,健全完善应急协调和快速反应机制,制定和完善节日期间应急预案并加强演练,提高对突发情况的快速反应和科学处置能力,确保一旦出现险情,能及时组织力量进行抢险救援和妥善处置。
(四)各地应于10月20日12时前,将本地区开展检查工作情况,督查过程中发现的主要问题,采取的主要措施形成总结报告(纸质和电子版)报我厅。
联系电话:(0851)5360292
电子信箱:27272683@qq.com
附件:《关于开展全省安全生产督查的通知》(黔安办明电[2011]24号)
二〇一一年十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