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建政〔2005〕234号
各州、地、市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过渡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03〕86号)和《关于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培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人教[2003]4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将组织开展全省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年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
凡在2004年9月30日前取得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的人员,均应参加资质年检。
二、年检内容
1、参检项目经理自取得项目经理资质证书至2005年12月31日前完成或在建工程项目管理业绩情况(包括工程项目承包合同的履约、施工质量、安全及文明施工情况等)。
2、参检项目经理自2004年以来的市场行为情况(是否有转包、违法分包、挂靠及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行为)。
3、参检项目经理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三、年检申报材料
1、项目经理资质年检表一式二份(年检表在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领取);
2、《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3、项目经理继续教育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4、项目经理任命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5、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6、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年检材料上报应按本通知中的年检程序要求由企业法人代表签署意见,并经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盖章后上报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四、继续教育工作时间
项目经理参检前,应参加继续教育的学习,学习时间自2005年12月15日至2006年3月15日,继续教育培训由青海建筑职业技术学院负责,项目经理在学完规定的课程并考核合格后,颁发省建设厅统一印制,人事教育处验印的继续教育证书。该证书作为继续教育登记凭证。具体培训时间请咨询青海建筑职业技术学院,联系电话:0971——6256320。
五、年检时间
2006年1月10日至5月30日为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年检时间。各州、地、市建设局,要认真组织本地区各建筑企业的项目经理积极参加资质年检,凡未参加项目经理年检的,其资质证书自年检结束后停止使用。
六、年检程序
项目经理资质年检程序按其所在企业的资质审批程序办理,具体要求如下:
l、项目经理个人要填写《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年检表》、《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中“所主持的工程受过何种奖励”和“重大质量、安全事故记录及鉴定”栏目。
《年检表》中填写的工程项目必须是项目经理取得资质证书以后主持完成或在建的工程项目,并要写明该工程开、竣工的时间及其所担任的职务(担任项目经理的要附上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发的聘任或任命文件),己竣工的工程应提供竣工验收相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对在建工程应当提供《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资质证书》中“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及鉴定”栏中要填写所主持工程项目的名称、规模、开竣工时间、质量等级、安全情况,并要有主管工程质量、安全部门的意见及签章等内容。
2、项目经理所在企业对项目经理填写的《年检表》和《资质证书》的内容及有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在《年检表》中“企业审查意见”、“是否有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行为”、“是否有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偷工减料等行为”、“工程质量、安全和现场文明施工情况”等栏目中签署意见并加盖相应单位和部门的公章,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意见后,将资质证书原件和有关材料报企业所在州、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盖章。
3、经州、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由参检项目经理所在企业将年检资料报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进行审核。
4、项目经理资质年检结论分别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自2005年以来,项目经理履行承包合同,且未发生工程建设重大事故及违法行为,同时按有关规定接受过项目经理继续教育者,年检结论为合格。
自2005年以来,在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中未担任项目经理岗位职务,但己参加过项目经理继续教育的,年检结论为基本合格。
自2005年以来,项目经理主持(参与)完成和在施工工程
项目存在以下行为的,年检结论为不合格:
(1)所主持的项目在施工中因质量、安全、市场行为被各
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
(2)项目经理有未能履行项目承包合同行为的。
(3)所承担的项目发生过一起三级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或发生过二起四级工程建设事故的。
(4)发生过重大违法行为的。
(5)未接受过继续教育。
项目经理是建设工程项目的具体负责人,是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重要岗位,因此,各州、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各建筑企业要严格按《青海省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项目经理资质年检初审工作。在年检工作中,若发现弄虚作假行为,将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吊销该项目经理的资质证书。
项目经理资质年检工作实行公告制度,凡年检合格人员,其年检结果将在青海建设网和《青海建筑业动态》上公告。
附件:《建设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复查表》(省建设厅执业资格中心领取)
二○○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抄报: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
抄送:本厅王厅长、各副厅长、助理巡视员、王总工程师、建管处、人教处,省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省建筑市场管理办公室、省招标办公室、省建筑业协会,有关厅(局),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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