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办发明电〔2004〕52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便于各地区、各部门及早合理安排节假日旅游、交通运输、生产经营等有关工作,经国务院批准,现将2005 年元旦、春节、“五一”、“十一”放假调休日期具体安排通知如下:
一、元旦:1 月1 日—3 日放假,共3 天。其中1 月1 日为法定假日,将1 月1 日(星期六)公休日调至1 月3 日(星期一),1 月2 日(星期日)照常公休。
二、春节:2 月9 日—15 日(即农历大年初一至初七)放假,共7 天。其中,9 日、10 日、11 日为法定假日,2 月12 日(星期六)、13 日(星期日)照常公休,将2 月5 日(星期六)、6 日(星期日)两个公休日调至2 月14 日(星期一)、15 日(星期二),2 月5 日、6日上班。
三、“五一”:5 月1 日—7 日放假,共7 天。其中,1 日、2 日、3 日为法定假日,将4 月30 日(星期六)、5 月1 日(星期日)、5月8 日(星期日)三个公休日调至5 月4 日(星期三)、5 日(星期四)、6 日(星期五),5 月7 日(星期六)照常公休,4 月30 日、5 月8 日上班。
四、“十一”:10 月1 日—7 日放假,共7 天。其中,1 日、2 日、3 日为法定假日,将10 月1 日(星期六)、2 日(星期日)两个公休日调—2—至10月4日(星期二)、5日(星期三),10 月8日(星期六)、9 日(星期日)两个公休日调至10 月6 日(星期四)、7 日(星期五),10 月8 日、9 日上班。
节假日期间,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值守应急工作,做好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案,确保人民群众度过欢乐祥和的节日和假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机组织公款旅游活动,切实搞好廉政建设。
国务院办公厅
2004 年12 月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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