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富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湖南富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626民初1957号
原告:***,男,1962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平江县天岳经济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兴,平江县弘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南富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平江县新城区连云东路158号6楼。
负责人:叶向阳。
原告***与被告湖南富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后,原告***以双方已于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1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春兰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彭心
书记员朱铭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