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富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湖南富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626民初1374号 原告:***,男,1961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平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平江县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南富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平江县新城区连云东路158号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430600320684659D。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彬彬,湖南汉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平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汉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湖南富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湖南富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系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53.78元,减半收取计1776.89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