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903财保225号
申请人:湖南富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新城区连云东路158号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320684659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湖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荣万家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高新开发区东方红街道***大道560号*****苑7栋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67358803XN。
负责人:李动标。
被申请人:荣万家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镇大香县东侧、和园路北侧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1601143496M。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湖南富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25865.98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由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荣万家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荣万家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存款325865.98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
二、如申请人的申请有误,则由其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经济损失。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在325865.98***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件申请费2150元,由申请人预交,结案后由败诉方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文 艺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黄 蓉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