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富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富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荣万家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903财保225号 申请人:湖南富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新城区连云东路158号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320684659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湖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荣万家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高新开发区东方红街道***大道560号*****苑7栋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67358803XN。 负责人:李动标。 被申请人:荣万家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镇大香县东侧、和园路北侧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1601143496M。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湖南富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25865.98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由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荣万家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荣万家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存款325865.98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 二、如申请人的申请有误,则由其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经济损失。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在325865.98***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件申请费2150元,由申请人预交,结案后由败诉方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文 艺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黄 蓉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