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建工龙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哈尔滨市保墙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黑龙江省建工龙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103民初6921号之一
原告:哈尔滨市保墙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进乡街**。
法定代表人:韩伟,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雪,黑龙江高盛律师集团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宏艳,女,1982年4月15日生,满族,该公司员工,住哈尔滨市阿城区。
被告:黑龙江省建工龙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宣义街**/div>
法定代表人:黄玉田,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立娟,女,1972年4月6日生,汉族,该公司财务,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佳慧,黑龙江德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哈尔滨市保墙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黑龙江省建工龙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哈尔滨市保墙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2231元,由原告哈尔滨市保墙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自行负担。
审 判 长  张笑盈
人民陪审员  张桂荣
人民陪审员  刘永亮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何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