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弘久建设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与邵阳市弘久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55民初2308号
原告:***,男,汉族,1977年3月23日出生,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
被告:邵阳市弘久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500661696236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与邵阳市弘久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自愿、合法,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05.00元,减半收取2,65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方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