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弘久建设劳务有限公司

邵阳市弘久建设劳务有限公司等仲裁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02677

申请执行人邵阳市弘久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志成新世界2118号。

法定代表人彭向龙,经理。

被执行人中建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南街4号。

法定代表人程义广,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京仲裁委员会(2019)京仲裁字第0723号裁决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邵阳市弘久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于20196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对被执行人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对北京仲裁委员会(2019)京仲裁字第0723号裁决的执行。

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海川
审  判  员   张 浩
审  判  员   王玮珂

二○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顾恩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