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弘久建设劳务有限公司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京02执677号
申请执行人邵阳市弘久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志成新世界21楼18号。
法定代表人彭向龙,经理。
被执行人中建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南街4号。
法定代表人程义广,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京仲裁委员会(2019)京仲裁字第0723号裁决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邵阳市弘久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对被执行人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对北京仲裁委员会(2019)京仲裁字第0723号裁决的执行。
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海川
审 判 员 张 浩
审 判 员 王玮珂
二○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顾恩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