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铁路运输法院
保 全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黔8601执保162号
中铁三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
邵阳市弘久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与你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邵阳市弘久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依据本院作出的(2020)黔8601民初5052号民事裁定书,本院已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冻结被保全人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共计:19820840.56元(冻结日期:2020年11月18日至2021年11月17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期满后需续行查封或冻结的,你方应在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继续保全书面申请。未向本院申请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期限届满则保全措施的效力消灭,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