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弘久建设劳务有限公司

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邵阳市弘久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阳铁路运输法院
保 全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黔8601执保101号
邵阳市弘久建设劳务有限公司:
你方与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依据本院作出的(2020)黔8601民初5017号民事裁定书,本院已采取了以下措施:
2020年6月16日,查封被申请保全人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账户内********.25元(查封期限为一年),现本案保全完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期满后需续行查封或冻结的,你方应在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继续保全书面申请。未向本院申请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期限届满则保全措施的效力消灭,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