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03财保323号
申请人邵阳市弘久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志成新世界21楼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500661696236W。
法定代表人:彭向龙,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成智,贵州瀛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美,贵州瀛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枣山路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214400165L。
法定代表人:徐中义。
申请人邵阳市弘久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向衡阳仲裁委员会提交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082473.07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保险金额14082473.07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衡阳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邵阳市弘久建设劳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082473.07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对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对动产的查封、扣押期限为两年,对不动产的查封、其他财产权的冻结期限为三年。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 判 员 敖 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张政玲
书 记 员 袁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