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8601民初5028号之一
原告:邵阳市弘久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志成新世界21楼18号。
法定代表人:彭向龙,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美,贵州瀛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成智,贵州瀛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郫筒镇北大街成灌东路349号。
法定代表人:李东林,董事长。
原告邵阳市弘久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原告邵阳市弘久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邵阳市弘久建设劳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邵阳市弘久建设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808元,减半收取计17904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邵阳市弘久建设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谭慧敏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梁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