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弘久建设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与邵阳市弘久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55民初2307号
原告:**,男,生于1987年4月6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
被告:邵阳市弘久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双清区志成新世界21楼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500661696236W。
法定代表人:彭向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新,男,生于1973年7月15日,湖南省邵阳市人,住湖南省邵阳市,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元华,生于1952年10月8日,湖南省邵阳市人,住湖南省邵阳市,该公司员工。
本院2019年4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与被告邵阳市弘久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邵阳市弘久建设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78元,减半收取889元,诉讼保全费440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郑 娜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冯显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