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黑龙江省***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0104执237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男,1985年5月1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232325198505191215,住黑龙江省兰西县临江镇民河村女儿城屯。
被执行人:***,男,1972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230104197211302611,住***市道外区长兴街2号2单元4楼1号。
被执行人:***鑫海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宾县宾州镇西城街。
本院依据(2020)黑0104民初223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与***、***鑫海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56175.00元。
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鑫海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共计1217.7元,已被我院冻结,扣划,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一处,已被我院轮候查封,暂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作出执行决定书,将***、***鑫海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鑫海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评议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通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其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黑0104民初223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福海
审判员 张世清
审判员 赵 越
(院印)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王彦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