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鑫海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鑫海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黑0104民初2238号
原告:***,男,汉族,1985年5月19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兰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宏樽,黑龙江博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2年11月30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市道外区。
被告:***鑫海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宾县宾州镇西城街。
法定代表人:许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秋实,男,汉族,1971年9月19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宾县。
被告:黑龙江应用职业学院,住所地***市道外区南和街**。
法定代表人:李晓东,职务校长。
原告***诉被告***、***市鑫海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海源公司”)、黑龙江应用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应用职业学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宏樽,被告***,被告鑫海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秋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应用职业学院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鑫海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连带给付原告劳务费55000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黑龙江应用职业学院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二被告拖欠原告劳务费55000元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3月,应用职业学院与鑫海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应用职业学院将其利民新校区建设工程发包给鑫海源公司施工,***为鑫海源公司驻该工程项目负责人。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16日,***招用***等多人为该工程施工提供技术劳务,劳务费为每月10000元,但一直未予支付。后经***多次催要,***出具欠条一张,确认拖欠劳务费用55000元,应用职业学院欠付鑫海源公司及***工程款未予支付,根据法律规定,应当对欠付***的劳务费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为维护***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特诉至贵院。
***辩称,上述事实是成立的,因为应用职业学院,未按施工合同给付资金,由于数额巨大***个人无钱支付,请法院按照谁受益谁支付的原则,判令应用职业学院给付***的工资款及诉讼费。
鑫海源公司辩称,***是应用职业学院直接的施工人,不是鑫海源公司驻该项目的负责人,***从未与鑫海源公司有过任何的劳动合同关系,鑫海源公司也从未招用过此人,所以鑫海源公司不同意支付***的劳动费用及诉讼费。
应用职业学院未到庭、未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举示的证据一,虽为复印件,但结合于光辉举示的证据二、证据三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能够证明鑫海源公司为应用职业学院利民新校区项目一、二区建设工程的承包方,故对于光辉举示的证据一、证据二、证据三的证明效力予以采信。2.***举示的证据四、证据五、证据六相互结合,能够证明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9月16日***雇佣***在应用职业学院建设项目工作,***欠付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9月16日工资共计55000元,故对上述证据的证明效力予以采信;3.***举示的证据一、证据二、证据三、证据五相互结合,能够证明应用职业学院与案外人国泰君安(北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就黑龙江应用职业学校建设工程工程款存在争议,正在诉讼中,但不能直接只能应用职业学院欠付工程款及欠付工程款的具体金额,故对上述证据的证明效力予以部分采信;4.***举示的证据四,该证据为打印件,无其他证据佐证无法确认该证据的真实性,故对该证据的证明效力不予采信。
通过对上述证据的分析与认定及庭审中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9月16日,***雇佣***在应用职业学院建设工程中从事劳务,未足额支付劳务费。2019年11月9日,***出具“欠据”一张,载明黑龙江应用职业学校施工中工资2019年4月1日-9月16日,共计5500元。***、***在“欠据”上签字。***尚未给付上述劳务费。
黑龙江应用职业学院利民新校区项目一、二区建设工程备案的承包方为鑫海源公司。
另查明,黑龙江应用职业学院与***、国泰君安(北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就本案诉争工程工程款纠纷所提起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正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阶段。
基于上述事实,本院认为,关于***是否承担给付义务的问题,***完成劳务内容,***出具“欠据”,载明欠付的劳务费数额,故***应当依据“欠据”记载的数额支付劳务费,且***在庭审中认可由其个人承担此债务,故***诉请有理,应予支持。关于鑫海源公司是否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鑫海源公司在承包涉案工程后未进行施工,而由案外人进行施工,鑫海源公司已构成非法转包,对于欠付的工人工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关于应用职业学院是否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因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实应用职业学院存在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及拖欠工程款的明确具体数额的事实,且就该纠纷应用职业学院与***、国泰君安(北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尚未结案。如另案确认应用职业学院存在欠付工程款的事实后,***可另行向黑龙江应用职业学院主张权利。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劳务费55000元;
二、被告***市鑫海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75元(原告***预交),由被告***、***市鑫海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袁 红
审 判 员  李室奇
人民陪审员  邹志明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刘 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