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中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闫德功与湖北中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聘用合同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281民初3439号
原告闫德功,男,1967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
委托代理人***,砀山县诚光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中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大冶大道东侧龙腾山庄4号楼。
法定代表人柯一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闫德功与被告湖北中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聘用合同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经本院审理认为,关于原告提出要求被告撤销互联网上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在其单位任职登记的请求,属网上平台事务,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应予驳回,关于原告提出的其他请求系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属劳务争议,原告应当依法向有管辖权的劳务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35000.00元,因被告已将应付原告的劳务费35000.00元支付给中介第三人宁**,故本案被告主体不适格,亦应予驳回。综上,本案原告所诉争议不属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应进行劳务仲裁,且被告主体不适格,故本院应驳回原告闫德功的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闫德功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88.00元,原告已预交,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郑文良
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陆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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