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281民初1257号
原告黄石东固混凝土有限公司,地址:大冶市保安镇永光村金山周小区**,
法定代表人高玉文。
被告湖北中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大冶市大冶大道东侧龙腾山庄**楼
法定代表人柯一鹤。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一审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
本院在审理黄石东固混凝土有限公司湖北中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石东固混凝土有限公司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写明准许或不准撤诉的理由)。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写明裁定结果。分两种情况:
第一、准许撤诉的,写:
“准许原告黄石东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不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第二、不准撤诉的,写:
“不准原告黄石东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继续审理。”
审判长***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