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冶市人民法院拟稿纸
发文字号:[2021]鄂0281民初2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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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稿单位:民二庭
拟稿人:吴杏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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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标题:民事裁定书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281民初266号
原告***,男,1966年7月11日生,汉族,住湖北省大冶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波,湖北维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中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金山店镇朝阳村柯重白湾北区80号。
法定代表人柯一鹤。
原告***诉被告湖北中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湖北中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湖北中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吴杏风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杨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