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281民初4032号
原告:荆州市民发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开发***路。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荆州市沙市区复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北中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大冶市金山店镇朝阳村柯重白湾北区80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华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荆州市民发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中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荆州市民发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荆州市民发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荆州市民发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黄 静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日
法官助理 胡 銮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