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湘06执452号
**、****建筑施工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筑施工有限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作出(2020)湘06执452号执行裁定,成功冻结被执行人****建筑施工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的存款1453000元。2020年11月23日被执行人****建筑施工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认可由被执行人****建筑施工有限公司支付给申请执行人**1202023元,执行费1442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其他债权。2020年11月24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递交撤回执行的申请。2020年11月30日因被执行人明确告知申请执行人无法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书面请求本院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当天强制扣划被执行人****建筑施工有限公司1216443元至本院执行款专户,扣除执行费14420元,余款1202023元由申请执行人领取,其他债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本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已提交执行完毕结案申请,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的冻结银行账户执行措施予以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岳阳仲裁委员会**决字[2020]79号裁决书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筑施工有限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