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三腾建筑施工有限公司

某某建筑施工有限公司、某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6民特5号 申请人:****建筑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枫树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736799652T。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8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平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建筑施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腾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三腾公司称,请求撤销***裁委员会**决字(2020)79号裁决书。事实与理由:一、**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仲裁起诉时要求的数量为6184.545米,却刻意隐瞒了“旋挖机计量表”所记载的“主楼桩4934.75米”、护筒总长798米等证据。该证据由**的旋挖机现场员***等人签字确认。**在仲裁申请书中却索要“挖孔桩灌注施工的工程量6184.545米、安装900孔径护筒684米”的工程款。二、***的组成以及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第三名仲裁员的产生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31条之规定,“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实际上,**和三腾公司从未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三、仲裁裁决所依据的《劳务分包结算书》是**伪造的。该证据没有三腾公司的签字**,更没有三腾公司的授权许可,只有非项目人员***与**的签字,且该内容中“人工挖桩4934.75米”纯属伪造。客观事实是**实施的全部都是旋挖机挖桩,不存在人工挖桩的事实。四、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1、三腾公司与**的工程合同,从未依法办理过结算,三腾公司与**的矛盾实际上就是有关结算的纠纷。三腾公司与**签订的《建设工程班组承包协议书》后,实际施工时,由于该协议约定的“人工挖桩”实际变更了“旋挖桩”方式进行施工,从而对该合同约定的230元/米单价如何结算等一直未达成共识。2、**实际施工的工程与合同约定的工程量完全是两回事,***裁决认定事实错误。**实际施工时,早已按业主要求,由“人工挖桩”更改为“旋挖机”打桩方式施工,其工程范围以及计价方式也完全进行了更改。仲裁裁决按照人工挖桩的数量以及单价,罔顾客观事实进行裁决,系认定事实错误。3、**要求的付款根本未达到付款条件,三腾公司也没有任何违约行为,仲裁裁决支持支付所有工程款,还需承担按年利率6%的标准支付利息系违法认定。根据《建设工程班组承包协议书》明确约定,“如因建设单位原因造成工程款拨付不及时,对乙方(即**)的拨款也相应延迟,由此造成对乙方(即**)的延期付款,乙方同意不承担违约责任”,三腾公司不仅未与业主单位岳阳恒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达成结算的共识,更是从未按时收到相应的工程款,完全达不到支付所有款项的条件,更不可能需承担违约责任。4、**需要按约定向三腾公司支付的代缴税费、支付劳务管理费,但仲裁裁决确只字未提,系认定事实错误,裁决不公。 **称,一、**在仲裁程序中并未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1、“旋挖机计量表”虽然有**安排的现场人员***的签字,但该证据系由三腾公司保存,况且在仲裁程序中,三腾公司已经作为证据向***裁委员会提交该组证据原件,故**并不存在隐瞒证据的行为。2、三腾公司以**在仲裁申请书中陈述与三腾公司提供证据载明的情况不一致就认为**存在隐瞒证据的行为毫无逻辑依据。二、***的组成及仲裁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收到***裁委员会的立案通知书,仅在15日向***裁委提交《选定仲裁员函》,并未在期限内与三腾公司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因此岳阳市仲裁委员会按照《仲裁法》第32条及《***裁委员会仲裁暂行规定》的规定,于2020年6月23日作出《指定首席仲裁员通知书》,指定仲裁员***为本案首席仲裁员符合法律规定。三、《劳务分包结算书》并非伪造的证据。1、《劳务分包结算书》系三腾公司在仲裁程序中依法向***裁委员会提交的证据。2、该《劳务分包结算书》系由三腾公司项目经理***制作,由**在上面签字认可,三腾公司在仲裁程序中已经认可该事实。四、三腾公司认为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理由根本不能成立。三腾公司在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书中陈述的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理由均是对仲裁裁决事实认定有异议,而不是对裁决的结果如何违背了社会公共利益,损害了何种公共利益的陈述,因此其理由不能成立。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其撤销仲裁裁决申请。 经审查查明:2018年,**与三腾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班组承包协议书》,合同暂定总价为1214792.5元。合同约定:甲方(三腾公司)和乙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双方选择下列第2方式(即向***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进行解决。**于2018年7月完成工程施工交付给三腾公司。***公司一直拖延向**支付工程款。2020年5月18日,**向***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1、裁决三腾公司向**支付工程款1490845.35元及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167720.09元(自2018年7月1日起至2020年5月15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为167720.09元,自2020年5月16日起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2、本案的仲裁费用由三腾公司负担。2020年8月21日,***裁委员会作出**决字[2020]79号裁决:1、三腾公司向**支付工程款1214792.5元及逾期支付工程款利息128565.53元(自2018年8月10日起至2020年5月15日止),并按照年利率6%自2020年5月16日起至工程款支付完毕之日止的拖欠工程款的利息;2、本案仲裁费用26691元(申请人已预交),由**承担5073元,三腾公司承担21618元,三腾公司承担的部分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 另查明,在仲裁案件受理后,**于2020年5月28日选定**为本案仲裁员,三腾公司于2020年6月8日选定**为本案仲裁员,因**、三腾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首席仲裁员,根据仲裁规则的规定,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了首席仲裁员***。且双方当事人在***审过程中,对仲裁员的组成人员及书记员均无异议。 在仲裁程序中,三腾公司提交了《劳务分包结算书》用以证明**结算的工程量和费用与**仲裁申请书的请求不一致,并提交了施工记录(即旋挖桩计量表)用以证明**实际施工工程量。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本案是否符合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主要有以下争议焦点:1、***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是否违反法定程序;2、本案仲裁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否系伪造,当事人**是否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3、仲裁裁决是否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关于焦点1,***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是否违反法定程序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约定***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本案中,**与三腾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班组承包协议书》,双方之间有明确的仲裁协议,其争议裁决的事项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裁委员会有权进行仲裁。关于***的组成,根据已查明的情况,**、三腾公司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时间内分别选定了一名仲裁员,因双方未共同选定首席仲裁员亦未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首席仲裁员,根据仲裁规则的规定,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了首席仲裁员,上述***的组成并未违反法律规定,且双方当事人在***审中明确表示对***的组成人员无异议。此外,三腾公司并未指出仲裁程序违反了法定程序的具体情况。本院对其该项撤销仲裁裁决理由不予支持。 关于焦点2,本案仲裁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否系伪造,当事人**是否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申请人三腾公司称仲裁裁决所依据的《劳务分包结算书》证据是**伪造的,但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可知,**向***申请要求三腾公司支付工程款1490845.35元及相应利息,该份《劳务分包结算书》系三腾公司自己向***提交用以证明**结算的工程量和费用为1214792.5元,与**仲裁申请书的请求不一致,后***采信了该份证据达到了三腾公司举证该份证据的目的,现三腾公司又以该份证据系**伪造为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本院对该理由不予支持。申请人三腾公司又称**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即旋挖机计量表),但根据庭审查明,该份证据已由三腾公司向***提交用以证明**的实际施工工程量,不存在由**隐瞒该份证据的情形。本院对其该项撤销仲裁裁决理由不予支持。 关于焦点3,仲裁裁决是否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问题。本案中,申请人三腾公司陈述**与三腾公司未依法办理结算、**实际施工量与合同约定的工程量不一致、三腾公司没有违约行为、**需向三腾公司支付代缴税费、劳务管理费等理由认为仲裁裁决违背了社会公共利益。经审查,申请人的上述观点均属于案件事实认定问题,仅涉及争议双方利益,不涉及社会公共利益范畴,不构成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事由。人民法院对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主要是程序合法性审查,案件实体的处理属于仲裁机构的法定职权,本院对其该项撤销仲裁裁决理由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三腾公司要求撤销***裁委员会作出的**决字[2020]79号裁决的理由均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建筑施工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建筑施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肖芝乐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廖梓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