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1民初15449号
原告:**,男,1976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惠民县。
被告:河北兴森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河北兴森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7日立案。2023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