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1民初12595号
原告:***,男,1972年2月11日出生,住北京市顺义区。
原告:***,男,1973年10月23日出生,住北京市顺义区。
被告:***,男,1980年8月9日出生,住山东省。
被告: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里320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北兴森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漳县南东坊镇北头村。
法定代表人:***。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诉***、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河北兴森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审理中***、***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