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兴森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某某等与河北兴森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1民初12595号 原告:***,男,1972年2月11日出生,住北京市顺义区。 原告:***,男,1973年10月23日出生,住北京市顺义区。 被告:***,男,1980年8月9日出生,住山东省。 被告: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里320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北兴森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漳县南东坊镇北头村。 法定代表人:***。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诉***、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河北兴森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审理中***、***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