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黑01执568号
申请执行人:东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埃德蒙顿路与职工街交叉口处1号楼A区03商服。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2年4月20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电碳街**号。
本院依据哈尔滨仲裁委员会[2016]***字第0734号裁决书执行东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2100551.65元。
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进行核查,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暂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评议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通知申请执行人东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其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哈尔滨仲裁委员会[2016]***字第0734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 宇
审判员 张 旭
审判员 谢 宁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